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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课程(一)
阮齐林 发表于 2008-1-4 12: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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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你们选择幸福 ――在中国政法大学2004届毕业生毕业典礼的发言
阮齐林 发表于 2008-1-4 12:29:00
     尊敬的领导、尊敬的来宾、可爱的2004届的毕业生们:
    首先祝贺各位2004届同学圆满完成学业、顺利毕业。
    大学毕业是你们人生的一个重大转折。这个转折是什么?是自立的开始!所以从现在开始,我应该这样称呼你们:尊敬的2004届的女士们、先生们!
    这也意味着选择的开始。在过去,你们几乎没有选择的空间。这不仅仅是因为你们年龄尚小没有选择的能力,而是因为我们的社会已经为你们架设了一座独木桥,那就是读书读书再读书、考试考试再考试,尽可能考取大学、考上名校。你们做到了这一点。你们是佼佼者,在别人替你们选择的道路上获得了成功。
    但是从今往后,你们需要自己选择。这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俗话说:“男怕选错行;女怕嫁错郎”,可见普通百姓都认识到正确选择的重要性,能决定人生的大局。
    我不能建议你们选择豪宅、香车、梦中情人,因为这似乎有点俗气,也有点自私;我也不好意思建议你们无私奉献,反哺社会、报答父母、光耀母校。因为这有点把你们当工具利用之嫌。你们不是国家、社会、母校、父母建功立业的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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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司法解释和理轮中涉及罪数的情况 
阮齐林 发表于 2008-1-4 12:24:00

   一、法律上把一个犯罪作为另一个犯罪的处罚的情节的情况(情形加重)

  这种情况不要数罪并罚。我国《刑法》中此类情形主要有:
  1.绑架并杀害人质的(《刑法》第239条)。
  2.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3项)。
  3.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4项)。换句话说,这个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作为拐卖妇女的一个加重情况。
  4.组织卖淫又有强迫卖淫的,以组织卖淫一罪进行处罚(《刑法》第358条)。
  5.以强奸的手段迫使卖淫的(《刑法》第358条第1款第4项)。这种情况之下既有强迫卖淫的罪行又有强奸的罪行,但是依法只以强迫卖淫罪处罚,强奸作为适用重刑的依据。这个也有人用牵连犯的理论来解释,认为强奸是强迫卖淫的手段。但是如果强奸与强迫卖淫没有牵连,还是应当数罪并罚。
  6.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的(《刑法》第318条第1款第4项)。
  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拒缉查的(《刑法》第318条第1款第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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