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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的典型案例  |
| 司法考试的典型案例
今年第8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读到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6个被告人绑架一案的案例,该案的特殊之处正如标题所示,检察院对涉案的6名被告人都是以绑架罪提起公诉的,但法院最终根据事实和法律认定为绑架、非法拘禁和敲诈勒索三个罪名,在法理上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其裁判要点涉及共同故意是共同犯罪的灵魂、形成共同故意须具有共同认识、认定罪名须主客观一致等重要的法律原理。 该案6名被告人中,有3名被告人是有绑架目的并且实施绑架行为的,法院支持了检察院的公诉主张,认定该三人构成绑架罪;但另外3名被告人由于是听信了前3名被告人“帮助我们索取债务”的欺骗后参与绑架行为的,其主观上没有绑架的目的和动机,因而依照相关司法解释只能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后3人在被害人的恳求下以索取6万元钱款为代价放走被害人后又向被害人强索钱财,法院也依法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总之由于后3名被告人虽然参与了前3名被告人的绑架行动,但其主观上确实只是认为系非法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索取债务,因而和前3名被告人没有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不构成共同的绑架犯罪,而只能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另行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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