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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委副主席、军委委员任免应该有谁行使
2008-8-16 9:08:00
根据宪法第八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而军委副主席、军委委员无任免程序,只有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程序,并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公告形式公布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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