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8〕11号
当事人不提时效抗辩 法院不应释明
最高法院民二庭负责人解读民事案件诉讼时效规定
内容导读
▲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权利范围,涉及到哪些权利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而不会得到法院保护的重大问题,对权利人的权利保护意义重大。该问题既是司法实务亟需规定的问题,又是争论较大的问题 ▲诉讼时效抗辩权是颠覆性权利,义务人在法院释明后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将会使裁判结果较之其不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情形发生根本性变化,即将导致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予保护。在义务人无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如果法院主动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则无异于提醒和帮助义务人逃债,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也有违法院居中裁判的中立地位 ▲“提起诉讼”是权利人请求法院这一公权力机关运用公权力对其权利进行保护的公力救济方式。在采取“提起诉讼”这一公力救济方式主张权利时,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明确,因此,诉讼时效应中断
本案是雇佣、承包还是承揽关系
作者:于宏伟 发布时间:2008-05-15 08:36:09
金鼎建材公司租赁王家庄荒岭约100亩用于采石。金鼎建材公司与桑某签订了石料开采合同,约定金鼎公司的责任是:1.指定开采石头地点,负责采石规划方案及办理相关手续;2.负责协调与村民纠纷涉及政府方面的事宜;3.在对方按质按量供应石料的情况下,保证及时付款;4.每吨石料价格必须付到3.1元;5.为对方购买炸药、雷管、导火索出示证明信。桑某等人的责任是:1.保证按质按量供应石料,在供不上的情况下,不能外出采石;2.必须安全生产,不安全因素全部自负;3.没有对外卖石头的权力;4.炸药自己向正规渠道购买,保管、使用、安全问题必须自己负责。桑某等在爆破采石时,炸飞的石块将孙某砸伤。孙某要求金鼎建材公司与桑某共同赔偿其损失。
[分歧] ……
入户的非法性是否构成入户抢劫的前提
作者:朱锡平 发布时间:2008-04-16 09:04:47
吴某系玉桥歌舞厅服务员,2002年6月与前来歌舞厅唱歌的仲某相识。2002年9月15日晚,仲某邀请吴某吃饭,吴某带好友李某一同前往吃饭、唱歌,之后,吴某、李某想曾陪仲某吃饭、唱歌均未拿到小费,故欲对仲某进行报复。吴某、李某将由李某提供的安眠药粉放在吴某的包中,一同到了仲某家中。三人在喝酒过程中,乘仲某上厕所之机,吴某将安眠药粉放进其酒杯,凌晨1时许,当仲某睡着后,吴某、李某窃取了一部手机及现金5000元。
■分歧 ……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作者:汪大富 发布时间:2008-05-06 08:00:29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点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点主要有:一是所有权归村集体;二是主体特定,即限定为本村农民;三是行使时受限制,使用权人仅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原则上只能建造住宅和附属设施供其自己居住使用,不能出卖或转让;四是无偿性和社会保障性,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涉及9亿农民“安身立命”,目前我国农村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生产和生活的基本保障。
宅基地取得、行使、转让的特殊性 ……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损害赔偿问题探析
作者:高行玮 发布时间:2008-05-13 08:12:39
以该案为代表的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损害赔偿案例,在理论实践中提出以下几个问题:
一、未经起诉行使优先购买权而直接起诉损害赔偿的处理 ……
对商品房买卖有重大影响的要约邀请应视为要约
——夏某诉楚雄暨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08-02-22 08:09:10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案情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8〕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已于2008年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释字[2008]1号
(2008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
民事诉讼法修改:回顾与前瞻
———民诉法专家潘剑锋教授访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