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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 例86《中法网学校民法课堂笔记》 | 2008-9-2 11:30:00
学生提问:甲与乙签订了试用买卖合同,将一头牛交给乙试耕。乙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了不知情的丙。此案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不适用。乙以自己的名义出卖,是以所有权人的名义出卖。对试用买卖来说,买受人对标的物法律上的处分或者事实上的处分,视为对标的物的认可(同意购买)。乙因简易交付取得了这头牛的所有权。因此,丙不是善意取得,而是正常取得;不是原始取得,而是传来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