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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日 例28(选自《中法网学校民法课堂笔记》) | 2008-7-3 11:00:00
学生提问:在两个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根据后一个行为的效力是否须以前一个为条件,进行有因和无因行为的分类是否合适?
——不合适。因为,对于有因行为来说,不存在两个行为之间效力关系的问题。原因只是有因行为的一个内在要素,并没有外化出一个独立的行为。在考查有因行为的时候,是考查某一个有因行为的内在因素,而不是考查该行为以外的行为。对于无因行为,则要考查一个原因行为对于无因行为效力的影响。提问中的分类标准,与主从行为的分类标准更接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