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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 例23(选自《中法网学校民法课堂笔记》) | 2008-6-28 9:39:00
张某患精神病久治不愈,其妻起诉要求离婚,人民法院应指定由谁为张某的监护人代理诉讼?
A.张父,65岁,偏瘫 B.张之长子,24岁,现在国外留学
C.张之次女,17岁,大学生 D.张之弟,45岁,工人
——对精神病人可以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应当受理,但应当为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民通》第17条规定了五类监护人。《民通意见》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项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张之弟与张之子女不是同一顺序的。选张之弟最为合适。
答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