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陆中法网学校博客,加载中请稍后§
 

欢迎登陆中法网学校博客,加载中请稍后
欢迎登陆中法网学校博客,加载中请稍后

公告

欢迎登陆中法网学校博客,加载中请稍后

我的分类(专题)

欢迎登陆中法网学校博客,加载中请稍后

日志更新

欢迎登陆中法网学校博客,加载中请稍后

最新评论

欢迎登陆中法网学校博客,加载中请稍后

留言板

欢迎登陆中法网学校博客,加载中请稍后

搜索

链接

Blog信息

欢迎登陆中法网学校博客,加载中请稍后






 

民总夜话(13)
隋彭生 发表于 2008-9-3 15:01:00

当事人对下列哪一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A.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B.
包含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的合同
   C.
因欺诈而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D.
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应当选择A。(1)B是《合同法》第53条第2项禁止的“黑名单条款”,该条款属于无效,而不是可撤销,即该合同属于部分无效。(2)损害国家利益是合同无效事由,因此C应当排除。(3)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因此也应当排除。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发表评论:
欢迎登陆中法网学校博客,加载中请稍后





© COPYRIGHT 2005 ALL RIGHTS RESERVED 欢迎登陆中法网学校博客,加载中请稍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