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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彭生物权法夜话(331)
隋彭生 发表于 2008-6-10 13:06:00

学生提问:

(1)甲借给乙100万元,乙以自有房屋一套作抵押,但没有办理抵押物登记。后乙未履行债务,甲是否可以请求法院对该房屋予以强制执行?(2)甲借给乙100万元,第三人丙方以自有房屋一套作抵押,但没有办理抵押物登记。后乙未履行债务,甲是否可以请求法院对丙的该房屋予以强制执行?(3)甲借给乙100万元,第三人丙方以自有房屋一套作抵押,但没有办理抵押物登记。但丙与甲订立了书面保证合同。后乙未履行债务,甲是否可以请求法院对丙的该房屋予以强制执行?

——(1)可以。因登记是不动产抵押权生效的要件,未登记,甲方并无抵押权。乙是甲的债务人,对该100万元债务的清偿,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即乙是以自己的全部财产为责任财产的。乙的财产包括该套房屋。因此甲对乙的这套房屋可以请求强制执行。但不能称为优先受偿权。(2)不能。因为甲对丙没有抵押权。(3)可以。丙是甲的保证债务人。对保证的100万元是无限责任,即丙以全部财产为保证债务清偿的责任财产。因此甲对丙的这套房屋可以请求强制执行。但不能称为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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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隋彭生物权法夜话(331)
访客H41Ogs(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8-22 18:56:00
访客H41Ogs(游客)我觉得2是有抵押合同,但是因为没有登记,所以不产生物权效力,甲对丙没有权利依据;
但是3的情况是丙与甲订立了书面保证合同,丙和甲之间有债权关系;另外没有明确何种性质保证合同,应该是连带
不知理解得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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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隋彭生物权法夜话(331)
访客w06Euh(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6-13 19:59:00
访客w06Euh(游客)是啊,我也不明白2和3的区别,希望能解释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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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隋彭生物权法夜话(331)
访客0g7Iam(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6-10 23:08:00
访客0g7Iam(游客)没看懂2和3之间的区别在什么地方!3只是强调了一下"但丙与甲订立了书面保证合同",那么2中的丙方以自有房屋一套作抵押,难道这个抵押没有订立书面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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