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生提问:
(1)甲借给乙100万元,乙以自有房屋一套作抵押,但没有办理抵押物登记。后乙未履行债务,甲是否可以请求法院对该房屋予以强制执行?(2)甲借给乙100万元,第三人丙方以自有房屋一套作抵押,但没有办理抵押物登记。后乙未履行债务,甲是否可以请求法院对丙的该房屋予以强制执行?(3)甲借给乙100万元,第三人丙方以自有房屋一套作抵押,但没有办理抵押物登记。但丙与甲订立了书面保证合同。后乙未履行债务,甲是否可以请求法院对丙的该房屋予以强制执行?
——(1)可以。因登记是不动产抵押权生效的要件,未登记,甲方并无抵押权。乙是甲的债务人,对该100万元债务的清偿,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即乙是以自己的全部财产为责任财产的。乙的财产包括该套房屋。因此甲对乙的这套房屋可以请求强制执行。但不能称为优先受偿权。(2)不能。因为甲对丙没有抵押权。(3)可以。丙是甲的保证债务人。对保证的100万元是无限责任,即丙以全部财产为保证债务清偿的责任财产。因此甲对丙的这套房屋可以请求强制执行。但不能称为优先受偿权。 |